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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3-07 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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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273)

  1.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3.诉讼费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非由申请人预交。

  4.上诉期限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B.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均可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1)选项A: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选项B:15日内;(3)选项C:25日内。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答案】B

  【解析】(1)选项A: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选项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考点4】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P274)

  1.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的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的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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