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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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P274)
4.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A.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破产管理人
D.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应当中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7.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2015年新增)
(1)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时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4)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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