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财务与会计》预习知识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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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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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八章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合并财务报表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的。
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拥有多数投票权。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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