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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的核算_2020年《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袁佳文2020-04-15 16:15:57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很多时候,使我们害怕的,往往并不是事情本身,而是我们想象出来的事情的结果!和小编一起预习一下《财务与会计》科目的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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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的核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章—流动资产(二)

【知识点】原材料的核算

原材料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1.企业原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1)原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2)规模较小,原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2.企业应设置“原材料”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法下)或计划成本(计划成本法下)。

【提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材料核算

(一)在途原材料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货款已付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应作为预付购货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不应将预付的账款作为材料价款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只有在收到购货发票和账单后,才能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据以登记“在途物资”科目,同时结转预付的购货款。

【提示】在实际成本下“原材料”和“在途物资”均按实际成本核算。

(二)原材料的收发核算

1.外购原材料(一般纳税人)

    科目

情形

对应的会计科目

材料是否入库

借:原材料

借:在途物资

发票账单

是否收到

①发票当月已认证可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发票当月未认证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月末暂估且未付款,下月初冲回,收到发票后再按实际金额记账

款项是否支付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或应付账款)

2.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生产成本(或委托加工物资)

3.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差额)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补价)

信用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或贷记)

贷:有关科目

6.企业领用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基本生产车间)

—辅助生产成本(辅助生产车间)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等部门)

贷:原材料(实际成本)

【提示】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原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7.出售原材料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同时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其他业务成本

8.将原材料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其他业务成本

【提示】在进行原材料收入的核算时,如原材料属于已税消费品且所含消费税税额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这部分消费税税额从实际成本中分离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同样这类原材料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的项目时,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转入对应项目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短缺和毁损的处理

1.定额内合理的途中损耗,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2.确定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自“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处理的损失,应将其损失从“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1)属于应由供货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将其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按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4.在上述2和3两种情况下,短缺和毁损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和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不能抵扣时,应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在途物资”科目转入相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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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丁奎山老师《财务与会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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