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清查的核算_2020年《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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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清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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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章—流动资产(二)
【知识点】存货清查的核算
存货清查的核算
一、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存货的数量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都应保持一致。
1.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
计算公式:
本期存货减少数=期初存货+本期存货增加数-期末存货
2.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
计算公式:
期末存货数=期初存货+本期存货增加数-本期存货减少数
二、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为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況,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存货盘盈(实存>账存)
(1)批准前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及毁损(实存<账存)
(1)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不善造成的)
(2)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
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和过失人支付的赔款)
管理费用(管理不善或收发计量差错)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毁损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提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材料的毁损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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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丁奎山老师《财务与会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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