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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_2021年《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3-16 10:03:19

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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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二章 非流动资产(二)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考点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2)多次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处理

①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若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若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利润分配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属于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成本法核算时,购买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时的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购买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此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参见第十章“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参见第十四章“第五节 债务重组的核算”。

【提示】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投资成本中含有的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公司制改造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被投资单位的评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份)”科目。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并将其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 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在划入当期期末,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 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考点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提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二)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

1.初始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外不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追加投资时,按照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确定追加投资的成本,并相应地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管是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实现的),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如果在胜利前却步,往往只会拥抱失败;如果在困难时坚持,常常会获得新的成功。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财务与会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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