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_2021年《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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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
【知识点】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
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
第一节 收入
【考点1】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提示】本章不涉及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收入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点2】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一)收入的确认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提示】
(1)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1)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提示】
①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②在合同开始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上述条件时,企业才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③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与变更
①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晌,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提示1】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①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②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提示2】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提示】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提示】上述③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必太纠结于当下,也不必太忧虑未来,只要坚定目标出发就行。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财务与会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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