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无形资产的取得
备考税务师考试除了要坚持,还要有勇往直前的勇气,不要轻易被小挫折打倒。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财务与会计》第十章预习知识点,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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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 非流动资产(一)
【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取得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照取得无形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计量,确定入账价值:
1.外购的无形资产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某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以及在其开发阶段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自行进行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借: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4.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属于存货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士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其他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政府补助、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具体内容详见第十三章“考点:债务重组”、第十五章“考点:政府补助”,此处不再赘述。
注:以上内容选自华健老师2022年《财务与会计》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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