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_2024年财务与会计预习考点
成本法 | 权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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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
(二)控制的三要素:
1.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3)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①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②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③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投资方的可变回报通常体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方有时无法通过分配被投资方利润或盈余的形式获得回报,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信托机构时,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此时,被投资方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不能获取可变回报。
另外,即使只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能说明只有该投资方才能获取可变回报。例如,少数股东可以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
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即实际决策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此外,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其他方是否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投资方行使决策权。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三)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取得投资时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除外):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所属章节:第十一章 非流动资产(二)
注:以上内容选自华健老师2023年《财务与会计》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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