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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会计处理_2024年财务与会计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19 15:01:53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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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会计处理_2024年财务与会计基础知识点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掌握)

一、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1.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2.折现率

(1)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

①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

内含利率

是指使岀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岀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内含利率】

承租人

增量

借款利率

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2)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岀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3)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如佣金、印花税等。

(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1.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2.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3.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4

4.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5.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应单独作为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核算。

二、后续计量

(一)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1.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等于本期期初租赁负债余额乘以周期性利率),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

(1)计入当期损益;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二)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参照《固定资产》准则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孰短原则】

三、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发生下列四种情形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务处理如下:

当租赁负债增加时

借:使用权资产【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

当租赁负债减少时

(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情形外)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

  贷:使用权资产【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仍需减少租赁负债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四、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一)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二)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1.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按照有关租赁期的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

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2.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

(1)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2)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3.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对上述租赁负债的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

承租人应将部分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或借方】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1.对于下列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

(2)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

2.作出简化会计处理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非流动负债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立立老师2024考季《财务与会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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