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随堂练习: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备考税务师过程中,每当学完一个新的知识点,考生都应通过做相关的配套习题来及时巩固。这样不仅能加深对新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还能及时发现自己在学习中的薄弱环节,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
【单选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B. 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时采取违法方式作出的执行行为
C.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检查、督促履责行为
D. 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选项C: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选项D: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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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行为
B. 层报、咨询、论证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C.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为
D. 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C
【解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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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3】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确定被告的规则是( )。
A.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
B.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C. 由当事人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二者之一作为被告
D.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答案】B
【解析】无
| 关联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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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1】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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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2】袁某认为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对他的房产信息记载有误,要求更正,该局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拒绝。袁某向法院起诉该局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法院予以受理。该局认为,袁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下列关于本案受理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某应向上一级房产管理局投诉
B. 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
C.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错列被告,袁某应起诉中川区人民政府
D.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明中川区房产管理局所记载房产信息有误且拒绝予以更正的证据
E. 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
【答案】B,E
【解析】(1)选项A:袁某起诉被告不作为,不予以更正错误登记信息,被告的不作为可能对袁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选项B:行政诉讼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选项C:区房产管理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袁某直接起诉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即可。(4)选项D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 关联知识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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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习题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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