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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随堂练习:第八章物权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26 16:07:02

税务师考试的备考过程中,许多考生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即过分追求做题的数量,却忽略了对每道题目的深入剖析和理解。这种刷题方式,看似努力,实则效果有限,甚至可能是徒劳无功的。盲目刷题不可取,深入理解是关键。下面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随堂练习,同学们快来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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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随堂练习:第八章物权法

【单选1】甲遗失之物被乙拾得,在甲向乙提出返还请求后,乙将该物赠与交付于丙。根据《民法典》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甲仍可以请求返还该物,此时体现的是(  )。

A. 物权的支配效力

B. 物权的优先效力

C. 物权的追及效力

D. 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案】C

【解析】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关联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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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甲、乙、丙按321的出资比例共同购买1头耕牛,约定3人共同饲养管理,轮流使用。在乙使用耕牛期间,耕牛将同村村民丁承包地中的庄稼践踏损毁。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丁应如何向甲乙丙请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丁只能请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丁只能请求乙承担1/3的赔偿责任

C. 丁可以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丁应当请求甲、乙、丙按各自份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按份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关联知识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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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3】 36日,个体企业主甲以其一套生产设备抵押向乙借款30万元,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及利息,抵押的生产设备即归乙所有。3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半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下列关于甲乙抵押合同效力和抵押权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的抵押权因抵押合同存在“绝押条款”而未能设立

B. 3月9日,自抵押权登记完成时乙取得抵押权

C. 甲乙抵押合同因存在“绝押条款”而无效

D. 3月6日,抵押合同生效时乙的抵押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选项AC: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效力)。(2)选项BD: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知识点: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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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1】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下列有关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B.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D.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E. 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答案】B,E

【解析】1)选项A: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2)选项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权请求分割共有物;(3)选项DE:共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

关联知识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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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2】3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一幢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两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315日甲又在该房屋上为丙设立了居住权,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同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丙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320日,甲乙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乙即要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事实的法理分析中,正确的有(  )。

A. 3月15日,丙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B. 3月15日,甲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构成无权处分

C. 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D. 乙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E. 3月20日,乙继受取得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答案】A,E

【解析】1)选项BC: 315日,甲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甲,所以甲有权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属于有权处分,故不构成善意取得。(2)选项D:居住权成立在先,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关联知识点: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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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习题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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