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名师指导>正文

2020年税务师课程试听:慧慧老师讲解行政诉讼的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20-01-22 15:30:09

2020年税务师考试的备考已经开始,许多同学都在紧张的学习中,小奥将慧慧老师对行政诉讼管辖的讲解内容整理在下文中,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同学学习相关知识点,在学习中获得更多进步。

2020年税务师课程试听:慧慧老师讲解行政诉讼的管辖

慧慧老师介绍

慧慧老师

授课名师:慧慧

名师简介:

具备近十年财会教学经验,功底扎实。同时具有多年图书编写经验,多次参与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级《经济法》、注会《经济法》、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系列辅导书的编写工作。

授课特点:

善于从法理角度对法条本身讲解,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考生轻松学习经济法知识。 善于将经济法零碎考点归纳总结,快速建立知识点体系,并且用巧记速记、串联记忆、抓关键词等方法,帮助学员快速记忆。

行政诉讼的管辖

本讲老师采用文字与表格、导图结合的形式,细致地讲解了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类型以及具体的适用条件。

注:点击下方图片即可免费观看课程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A)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案件类型

地域管辖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②特殊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

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指定管辖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可上审下,不可下审上)

(A)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B)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结】

总结

目前2020年的税务师辅导课已经陆续开讲,现在购买更可享有优惠价格,以及“早买价更低”的黄金承诺。如果同学们想要顺利通过2020年的税务师考试,一定要把握时间,抢占先机!点击下方图片可了解更多2020年税务师招生方案的优惠和内容。

2020年税务师新版招生方案

根据小奥的了解,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在4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7日,小伙伴们在报名之前也要认真学习知识,争取提前积累丰富的税务知识,留下更多时间复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4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4年税务师图书
2024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