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课程试听:慧慧老师讲解担保物权
备考税务师的旅程已经开始,考生朋友们是否已经做好准备迎接2020年税务师考试的挑战了呢?慧慧老师为大家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讲解视频,小奥已将相关内容整理在下文中,一起来看吧!
授课名师:慧慧 | |
名师简介: 具备近十年财会教学经验,功底扎实。同时具有多年图书编写经验,多次参与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级《经济法》、注会《经济法》、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系列辅导书的编写工作。 | |
授课特点: 善于从法理角度对法条本身讲解,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考生轻松学习经济法知识。 善于将经济法零碎考点归纳总结,快速建立知识点体系,并且用巧记速记、串联记忆、抓关键词等方法,帮助学员快速记忆。 |
本讲主要讲述了3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理论讲解的过程中,老师采用卡通图画辅助进行案例列举,营造了充满趣味、轻松活跃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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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设立
财产范围 | 抵押权设立要求 | |
可抵押财产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⑦交通运输工具 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
3.质权的设立
可质押的财产 | 质权设立 | |
动产 |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权利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①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其他股权 |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规定,设立权利质权时,需要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是( )。(2018年)
A.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B.应收账款
C.债券
D.基金份额
【答案】B
【解析】(1)选项A: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B: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选项C:①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选项D: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2.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不动产之上不成立留置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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