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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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特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考点: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熟悉)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部分学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一般特点 |
注意辨析区分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
不属于习惯法 |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
不属于授权法 |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
不是单一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