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导航】: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
划分类别 |
说明 |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
【特别提示】这部分内容中的知试点比较散乱,但也比较容易命题。考生要充分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不要混淆权利与义务;二是要把握纳税人权利的一些具体体现。
十四条权利和十条义务中的易考点。
权利:(2)、(4)、(5)、(6)、(7)、(9)~(14)中注意辨析的问题。
义务:(10)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