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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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如:
税种举例 |
课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和 课税对象的关系 |
所得税 |
所得额 |
所得额 |
一致 |
车船税 |
车辆、船舶 |
车船吨位(政策有变化,按照教材掌握) |
不一致 |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税种目前的税率 |
具体体现 |
比例税率 |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行业比例税率——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营业税的娱乐业、契税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定额税率 |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分为以下几种: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累进税率的具体形态 |
我国目前适用税种 | |
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数) |
全额累进税率 |
无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
率累(累进依据是相对数) |
全率累进税率 |
无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两个特点:①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②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三个特点: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负比较合理;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3)与累进税率相关的特殊形态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目前使用定额税率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原油、天然气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印花税中的部分项目。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的问题。
4.其他形式的税率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
特点 |
具体表现 |
税基式减免 |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
税率式减免 |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
税额式减免 |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分类 |
特点 |
法定减免 |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
临时减免 |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
特定减免 |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如果说,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那么与减免税反向相对应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2)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1)税种的性质;(2)应纳税额的大小;(3)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注意】辨析纳税期限与交款期限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