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立法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立法。
【内容导航】: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P40~41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四个特点: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不具有可诉性;向后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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