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增值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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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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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一节增值税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
角度 |
对增值额的理解 |
从理论上讲 |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
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
从一项货物来看 |
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
2.增值与价格的关系
某货物销售额与增值额的关系(假定税率为10%) 单位:元
环节 项目 |
成品制造环节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合计 |
销售额 |
150 |
200 |
260 |
610 |
增值额 |
150 |
50 |
60 |
260 |
按照销售额计税 |
15 |
20 |
26 |
61 |
按照增值额计税 |
15 |
5 |
6 |
26 |
对比发现:
(1)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产生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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