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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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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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与下期进项税额一并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九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1)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2)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新增)。
①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a.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P128-129
√投入产出法——考虑单耗量
√成本法——考虑耗用率
√参照法
b.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提示】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13%)和农产品耗用率不是等同概念。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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