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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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三)代扣代缴税款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内容。
【基础考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扣税凭证不合规的。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示】教材强调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实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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