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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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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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二节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退(免)税办法 |
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企业 |
具体情况 |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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