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政策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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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四)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四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基础考点】: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政策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新增)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提示】卷烟、白酒的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直接规定,但是随着纳税人执行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向购买方补收或退还款项而对销售价格做出实际的调整,如果按规定开具了蓝字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随发票金额调整。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如果A<70%B,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则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适用状况: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主体:
1.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核定标准: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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