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内容导航】: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