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内容导航】:
1.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
2.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
(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2.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特别提示】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燃料油例外)。
(3)从依据上看,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5)从抵扣消费品的来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自2006年,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6)其他限制条件: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关于珠宝首饰抵扣消费税与不得抵扣消费税的案例:
某首饰厂外购1000颗经过其他首饰厂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业务如下:
(7)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P204)
(8)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已纳消费税,如当期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P221)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