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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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扣除范围】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相关链接】
1.抵扣范围都是那11种消费品的连续加工(只差进口葡萄酒为原料的扣税),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新增)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后续处理不仅仅是《税法(Ⅰ)》中的难点内容,也是《税务代理实务》中的难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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