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内容导航】: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十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基础考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了第3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