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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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二)旅店业营业额的确定
(三)饮食业营业额的确定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五)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六)租赁业营业额的确定
(七)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八)其他服务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营业税第九节服务业营业税的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2.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5.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6.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店业营业额的确定
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三)饮食业营业额的确定
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租赁业营业额的确定
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七)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其他服务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费用。
1.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政、地税局确定的不征税名单中的收费项目,不征营业税。其余的收费项目都应该征收营业税,且营业额为收费的全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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