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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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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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营业税第十一节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对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其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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