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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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六章资源税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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