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资源税代扣代缴计税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资源税代扣代缴计税。
【内容导航】:
1.代扣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
3.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
4.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六章资源税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资源税代扣代缴计税
1.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3.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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