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内容导航】:
1.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六章资源税第六节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基础考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新改)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