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一》之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一》之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单项选择题
某建筑公司在2002年1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就该项工程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66
B.152.34
C.66.09
D.152.2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该项工程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2875+3)×3%=152.34(万元)。
【学员提问】
“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与“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以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由客户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有什么区别,此题就包括提供的材料,但是在例3里就不包括材料,为什么,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以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由客户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回复:您的理解有偏差,税法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装饰劳务,如果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乙方(施工方)营业额中不应包括材料价款。
此题就包括提供的材料,但是在例3里就不包括材料,为什么?
回复:本题是非装饰劳务的建筑工程劳务,所以计算营业额时,是包括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2875万元。
您说的例题3老师看了一下,是一道多选题,并没看到你所说的材料的问题。您确认一下,把具体的位置写清楚,以便老师给您清楚的解答。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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