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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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车辆购置税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1)减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减税、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2)减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上述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缴税金后的余额补征车辆购置税,多缴的不再退税。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2)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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