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法一》之税法原则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法一》之税法原则
单项选择题
税法适用原则中,打破税法效力等级限制的原则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
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正确答案】:C
【学员提问】
这话是什么意思?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也就是对于一向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二是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因为程序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
【实体法从旧举例】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全国性的“营改增”试点。假定在2014年3月,某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从事鉴证咨询的企业,被查出其2013年7月隐瞒营业额40万元,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013年8月以前发生的营业额按照原法规定补缴营业税,而不应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您再理解一下。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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