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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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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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五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类并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项目 |
具体规定 |
自产农产品 |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 | |
农业生产资料 |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饲料(不含宠物饲料) (二)其他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第二组知识点:军工类——与军队军工系统和公安司法相关的优惠
项目 |
具体规定 |
军队系统 |
对系统内生产供军内使用的器材、装备以及调拨给国家安全系统、公安系统的警服免税;对外供应应税货物照章征税 |
军工系统 |
列入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给军队、武警、军工厂的货物免税 系统外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武器、弹药、雷达、电台等军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进口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
公安部门 |
系统内销售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的免税;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
司法部门 |
劳改场生产警服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家安全系统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照章征税 |
第三组知识点:资源类——资源综合利用和煤层气抽采
免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劳务
先征后退——对煤气层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100%
即征即退80%
即征即退50%
第四组知识点:电力类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组知识点:医疗卫生类(了解)
项目 |
具体规定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
医疗卫生机构 |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
血站 |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
供应非临床用血 |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第六组知识点:修理修配
项目 |
具体规定 |
飞机修理 |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
铁路货车修理 |
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
第七组知识点:软件产品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八组知识点:金融资产管理及债转股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取得借款方抵债的货物进行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组知识点: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它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组知识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组知识点: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2011年11月1日前 |
2011年11月1日起 |
销售货物的 |
月销售额2000-5000元 |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销售应税劳务的 |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 |
销售额150-200元 |
销售额300-500元 |
第十三组知识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复习要点:认身份、定限额、退增或减营、优惠不累加、业务有限制。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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