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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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二)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四)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六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计算依据——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自身应缴的消费税)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特殊的往来款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缴) ②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使用10%。
4.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相应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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