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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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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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六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内容。
【基础考点】: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具体行为 |
税务处理 | |
固 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外频 |
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2010年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来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12年2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按照正常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应计算的销项税=120640÷(1+17%)×17%=17528.89(元) |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并自用的固定资产 | ||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入并自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对于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案例】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转型试点范围)销售自己2008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12年12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120640÷(1+4%)×4%÷2=2320(元) | |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案例】2012年12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09年1月购入的一台已抵扣过进项税的生产设备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设施,该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8万元,则正确的增值税处理是: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200-18)×17%=30.9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