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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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八节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的内容。
【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见下表:
纳税人情况 |
征税方法 | ||
地点 |
具体方法 | ||
发电企业 |
独立核算 |
机构所在地 |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 |
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 |
发电企业所在地 |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 |
供电企业 |
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
供电企业所在地 |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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