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法原则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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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增值税第一节税法概述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概括的税法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要素法定;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基本思想内涵相同但有明显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所遵循的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如果昨天没有规定,就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特别提示】有冲突的税法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与法律优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