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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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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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的内容。
【重要考点】: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通常意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1.税收执法的特征(6个)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2.税收执法基本原则(2个)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3.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