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司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司法。
【内容导航】:
(一)税收司法概述
(二)税收行政司法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一章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教材P50)
重点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行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4个参与机关、4个阶段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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