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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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
划分类别 |
说明 |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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