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立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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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节税法的运行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P41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
主体;核心问题;法定程序;组成部分。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 |
立法机关 |
举例 |
备注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人大常委会:《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
税收行政法规(是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
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
税收地方法规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 |
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之外,一般地方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法解释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高法、高检 |
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
|
税务部门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
在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关于税务规章的特别提示】
1.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1)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不立异、不重复——不能另行创设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2)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执行。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P4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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