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国际重复征税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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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五节国际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要点 |
主要内容 |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
(1)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特点及适用情况 |
直接抵免法 |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之间的税收抵免 |
间接抵免法 |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
4.税收饶让(理解)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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