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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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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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内容。
【知识点】: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人大常委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具体任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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