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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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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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内容。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划分标准: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1.年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除外)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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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