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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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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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内容。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生产、劳务为主)、80万(批发、零售为主)。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80万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申请时间: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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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