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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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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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三节征税范围的内容。
【知识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销售的规定共有十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Ⅰ)、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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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