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一》预习考点: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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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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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增值税第三节征税范围的内容。
【知识点】: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
【解释】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Ⅰ)》考试的重点内容。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兼营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混业经营 |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混合销售 |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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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预习考点汇总